山东济宁:未经批准建70平房屋,街道办以违建强拆?法院:赔23万
时间:2023-04-06 16:00:34 来源:孟文静律师
一、案情简介
刘某是山东省济宁市xx县xx村村民,因该村临近县城公路,2010年左右时,刘某未经批准,擅自建设了70平方米的房屋后,又搭建了一间50平方米的简易洗车房,打了沙管井,开始经营洗车生意,该处住房系刘某的唯一住房。
(资料图片)
2018年县政府为道路升级,发布了征收公告,刘某的房屋在征收红线内,实施单位为街道办。随后,街道办工作人员来和刘某协商补偿事宜,由于补偿款比较低,刘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。
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后,街道办向刘某送达了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》,该通知书载明,刘某的房屋,未经批准,擅自建造,依据《城乡规划法》的规定,属于违法建筑,现责令刘某一周内自行拆除,逾期不拆除的,街道办将依法进行强拆。
2018年12月,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刘某的房屋和洗车棚。刘某不服,委托律师将街道办起诉到法院,经过审理,法院判决了街道办强制拆除违法。案件胜诉之后,刘某拿着胜诉判决书,向街道办提起了国家赔偿,但两个月后,街道办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,理由是刘某的房屋未经审批,属于违法建筑,不应进行赔偿。
二、法院审理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:街道办是否应对刘某进行赔偿,具体的赔偿款如何确定?
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,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履行职责,侵犯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损失的,应予赔偿。
具体到本案中,刘某2010年未经批准,建造了房屋,属于违法建筑,但并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,考虑到该房屋系刘某唯一住房,街道办依法强制拆除,应予赔偿。
对此,法院委托了两家评估机构,一家以市场价格进行评估,在该份评估报告中,70平方米的住房,单价6200;50平方米的洗车房,单价220,沙管井2000元,合计44.7万元;另一家评估价以成本法进行了评估,70平方米的住房,每平方造价550平方米,洗车房,每平方米造价200元,估价48500元。
对于70平方米的住房,考虑到刘某的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,不能自由流转,同时考虑到街道办违法强拆,法院采取折中办法,以每平方3100元的单价进行赔偿,因此房屋的赔偿价值为21.7万元。
至于50平方米洗车房的损失,两份评估报告相差不大,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,法院以单价220平方米进行计算,赔偿价值1.1万元。另外,还有沙管井损失2000元,以上合计23万元。
三、法院判决
责令街道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刘某损失23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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